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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5
上周,联邦劳工关系管理局(Federal Labor Relations Authority)命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向因产假或紧急休假而被错误地拒绝支付夜间工作补偿金的海关官员支付欠薪。
大多数联邦雇员在下午6点到早上6点之间进行常规工作时,有权获得基本工资10%的额外工资。然而,根据《联邦雇员薪酬法》,当联邦雇员休带薪休假时,他们必须遵守所谓的“八小时规则”,即如果他们在相同的双周工资期内已经休了至少8小时的带薪休假,他们就不应该获得10%的带薪休假增加。
但在1993年,国会通过了《海关官员薪酬改革法案》(Customs Officer Pay Reform Act),该法案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海关官员的夜班溢价为基本工资的15%(从下午3点到午夜)和20%(从晚上11点到早上8点)。COPRA没有8小时的规定,1995年CBP和国家财政部雇员工会之间的仲裁协议确认,FEPA的8小时规定不适用于海关官员。
NTEU对CBP提出申诉,认为该机构违反了1995年的和解协议,因为该机构根据《联邦雇员带薪休假法》和《美国救援计划法》授权的两种最近颁布的带薪育儿假,都受八小时规则的约束,因为人事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这两项法律的指导都指出,它们受《联邦雇员带薪休假法》的八小时规则的约束。尽管NTEU和CBP都提出了FLRA审查的例外情况,但一名独立仲裁员的裁决大多有利于工会。
在审理此案时,FLRA征求了人事管理局对此事的法律意见。简而言之,人事管理局表示,在任何情况下,FEPA的八小时规定都不应适用于COPRA所涵盖的雇员,特别是因为联邦政府的育儿假和紧急休假计划的支付率都是基于雇员年假的补偿率。
FLRA写道:“人事管理局还注意到,育儿假条例和紧急休假指南都要求各机构以与'年假'相同的费率支付这些休假类型。”“由于该机构'制定了一项政策',在不适用八小时规则的情况下支付COPRA年假的夜间工作费用,人事管理局的理由是,该机构不能将八小时规则适用于育儿假和紧急假。”
除了FEPA或COPRA是否管理育儿假和紧急假的法律问题外,由于工资系统的后勤困难,CBP反对向根据这些条款休假的员工提供夜班奖金。
FLRA写道:“该机构辩称,雇员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该机构工资系统的编码造成的。”“尽管双方规定工资系统的育儿假和紧急假代码不允许支付夜班费用,但该机构并未声称不可能创建或更改工资代码以满足其监管要求。最终,确保依法支付员工工资是该机构的义务。”
此外,CBP辩称,如果该机构向受影响的海关官员提供欠薪,可能会违反奖金收入的年度上限。但FLRA成员指出,CBP自己的规定将欠薪奖励从溢价薪酬上限中豁免。
FLRA写道:“COPRA限制了海关官员的年度加班和奖金收入。”“作为COPRA条例的颁布者,[该]机构将[该法规]解释为从工资上限计算中'豁免'欠薪奖励。当局之前一直遵循该机构对这项规定的公开解释,我们在这里继续这样做。”
在周一的一份声明中,NTEU全国主席多琳·格林沃尔德对FLRA的一致决定表示赞赏。
格林沃尔德说:“我们很高兴FLRA确认了仲裁员早些时候的一项决定,即休育儿假或与covid有关的紧急假的CBP员工有权获得与他们工作时相同的夜间差别工资。”“正如NTEU成功辩称的那样,CBP拒绝支付这些员工定期上夜班的工资,这是对他们带薪休假的不公平惩罚。”
FLRA的最高民主党任命者提出了史无前例的改变
NTEU提出了一个例外,但被FLRA董事会否认,即CBP未能为育儿假和紧急假提供额外工资是否构成对1995年和解协议的否定。
尽管FLRA发现CBP没有否认其协议——因为CBP的决定是“合理的”,因为OPM的实施指南引用了8小时规则,而且申诉涉及1995年不存在的两种休假类型——FLRA主席Susan Tsui Grundmann写了一份同意意见,为改变机构评估合同违约严重程度的方式打开了大门。
具体地说,Grundmann说,否定性测试的第二部分——一项条款是否“触及”双方协议的“核心”——在该机构40多年的判例法中似乎没有提供任何理由。
她写道:“‘协议核心’的措辞似乎首次出现在1991年乔治亚州罗宾斯空军基地的国防部华纳罗宾斯空军后勤中心。”“[虽然]当局在随后的决定中定期使用这种措辞,但直到[1996年]斯科特AFG才明确将其作为拒绝测试的一部分。然而,在这样做时,它没有提供任何强制执行的理由。”
Grundmann说,虽然她不需要在这个案例中检查这个问题,但她会考虑在未来对否定测试进行修改。
她写道:“我不清楚,在评估一方是否存在非法拒签行为时,当局为何应该自行决定合同条款相对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有多重要。”“(如果)一方告诉另一方,它将不遵守——或从事其他一些明显的、明显的违反——双方合法协商的合同条款,似乎一方未能真诚地进行谈判——无论该条款相对于合同中其他条款的‘重要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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